“医疗安全核心制度系列讲座”之二十四
麻醉和精神药品管理制度案例1
医院因麻醉药品使用不当致患者成瘾纠纷案
冯碧敏西南医院
1.基本案情
窦某系某钢铁集团下属某公司工人。年4月12日,窦某因阴茎疼痛第一次就诊于某医院(医院),并于当月26医院转入某医院(医院)门诊治疗。
同年5月2日,医院收窦某住院治疗,诊断为“阴茎海绵体肿物、阴茎硬结症不除外”。后该院又将窦某介绍至某医院(以下简称医大一院)会诊,后者5月12日会诊结论为“阴茎硬结症”。
同年6月27日,医院为窦某行手术治疗,切除黄豆大小肿物。同年7月14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阴茎纤维瘤病”。
年2月14日,窦某因阴茎纤维瘤术后复发,第二次入医院住院治疗。同年5月21日,窦某接受第二次手术,被切除3cm阴茎海绵体。同年6月25日出院,出院诊断为“阴茎海绵体纤维瘤术后复发”。
年7月20日,窦某因阴医院就诊,该院为其注射强痛定至同年9月18日,并间断注射了杜冷丁。
年3月12日,医院门诊诊断为“阴茎癌术后复发晚期”,并为窦某办理了《晚期癌症病人麻醉药品使用卡片》(以下简称“麻卡”)。窦某从每天注射一支杜冷丁增加至每天6支至年7月止。
年9月7日至同年10月25日窦某在该院住院进行化疗治疗。
年10月,窦某在某集医院(医院)办理“麻卡”,从每天注射一支杜冷丁增加至4支至年4月8日止。
年4月24日,窦某经医院会诊为“阴茎癌腹股沟转移”,并办理了“麻卡”,每天注射一支杜冷丁至年4月止。医院注射杜冷丁期间,曾先后多次到北京某中医门诊部买抗癌中药治疗。医院停用杜冷丁后因得不到麻醉药品的慰藉和满足,曾两次自杀未遂。
年3月12日,窦某到医院借出住院时的病理报告,并于同年3月17日将病理报告改为“阴茎磷状型细胞癌”,继续在医院用麻醉药品至年7月。后其自购杜冷丁并自行注射。
年5月25日经医大一院对窦某会诊,结论为不是癌症。此后窦某曾医院及南黄坡戒毒治疗。医院及其二家上级公司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2.争议焦点
被告的诊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失,是否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接受治疗的选择权,是否应当对原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鉴定情况
某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年4月27日做出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窦某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某省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于年7月13日做出鉴定。鉴定意见认为:
①诊断是正确的,手术选择是慎重的,治疗(手术)不存在原则性错误;
②治疗后期,将一个良性病长时期按晚期肿瘤病处理是缺乏依据的;
③关于麻醉药品应用问题:
a.患者本人编造假病理诊断书骗取“麻卡”,最后导致使用杜冷丁成瘾应由本人负主要责任;
b.医院、医院医院未严格按《麻醉药品管理办法》规定使用麻醉药品,对办理“麻卡”的依据不足,没有凭诊断书和户口本即办“麻卡”,尤其是医院医院不属辖区内供应麻醉药品,却只凭丢失户口本的证明即办“麻卡”,使患者医院办理“麻卡”,医院均应负一定责任;根据前面三点为此医疗纠纷不构成医疗事故。
4.法院判决
鞍钢医院对窦某的手术治疗行为符合医疗规范和常规,尽到了谨慎的注意义务,其医疗行为并无过错,不构成对窦某身体权和健康权的损害,不承担手术行为的赔偿责任。
故窦某提出要求医院赔偿因错误实施手术而造成的阴茎假体安装费、安装假体需要的交通费、住宿费、护理费、补助费、性功能赔偿及其妻子精神损失费的诉讼主张无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在窦某手术治疗出院后,医院、医院先后为窦某做出了阴茎癌的诊断。
虽医院年5月1日的门诊病历中有“在医大一院确诊为阴茎肿瘤晚期”的记载,但同年7月18日有“阴茎海绵体纤维瘤再次手术”,年3月1日又有“阴茎海绵体纤维瘤仍疼痛”的复诊记录,这两次记录足以让医生对“在医大一院确诊为阴茎肿瘤晚期”的主诉产生怀疑。
但该院对此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在没有明确的病理诊断资料的情况下错误地为窦某做出了阴茎癌诊断,违反医生职业所要求的谨慎注意义务。医院在明知窦某的病理检验为良性的情况下仍于年4月做出了阴茎癌的错误诊断,该行为构成医疗上的过失。
杜冷丁是一种有较强副作用的麻醉药品,国务院颁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其应用有严格的限制,《麻醉药品专用卡》的应用对象为需要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必须在指定的医疗单位凭医疗诊断书和户籍簿核发,并应依照医疗常规应进行适时的复核。
医生应当充分了解杜冷丁的副作用和应用限制,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常规控制其应用范围,以避免不良后果的产生。
而医院、医院将良性病变的患者诊断为恶性肿瘤晚期,导致错误发放“麻卡”,存在较明显的过失。医院没有严格审查患者的病理诊断报告,轻信医院的诊断结论做出了发放“麻卡”的决定,亦存在一定的过失。
医院在为窦某办理“麻卡”后,一直没有按要求做定期复查会诊,对医疗文件的收集保存及对麻醉药品的管理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使窦某有机会在医院办理“麻卡”,对窦某注射杜冷丁长达五年之久,均构成医疗行为上的过失,应按各自的过错程度对窦某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窦某在年3月将医院的病理报告改为“阴茎磷状型细胞癌”,用以继续在医院得到麻醉药品,该行为虽为追求麻醉效果的错误行为,应当对其自身的损害后果负一定的责任。
但由于医院对其长期使用杜冷丁,使其形成严重的医源依赖症,与窦某的自身过错相比,医院的过错是处于主导地位的,对由此引起的损害后果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医院以窦某采取伪造病理报告手段骗取“麻卡”为由,要求免除其民事责任的抗辩主张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认为,尽管窦某知道医院手术诊断病情为“阴茎纤维瘤病”,但由于医院、医院和医院又先后确诊为“阴茎癌晚期”,特别是医院在明知病理报告的情况下改变了原来的诊断,医院又要求窦某作化疗,这势必使作为医学知识匮乏的普通人的窦某确信癌症诊断的正确性,从而使其在5年多的时间里生活在痛苦之中。
同时由于麻醉药品的长期过量使用造成窦某对杜冷丁产生医源性药物依赖,其精神所受损害是明显的,因此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应当承担精神赔偿的民事责任。
法院从医院的过错程度、窦某的损害后果及当地地区的生活水平等方面考虑,判决三家赔偿窦某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50万元,其中医院赔偿18万元、医院赔偿22万元、医院赔偿10万元,同时判决医院赔偿窦某误工费、交通费等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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